5、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为。一是完善备案资料。除《拍卖法》规定的外,备案时还应提供拍卖标的权属证明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复印件;拍卖标的瑕疵情况;拍卖活动与拍卖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异地举行拍卖活动),提交由企业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异地拍卖委托监管函》及拍卖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杜绝不办理拍卖备案、拍前办理备案拍后不办理备案、拖延办理拍卖备案等不依法办理拍卖备案的行为。二是规范拍卖公告形式和内容。要求拍卖企业必须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具有权威性、可读性的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同时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三是明确现场监管内容。对以下拍卖活动一律实行现场监督管理,即:土地、房产等公物拍卖;国家行政机关、政法部门依法没收的物品的拍卖;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拍卖企业有违法违规记录;标的特殊,竞买人数较多的;监管人员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监管的。必要时工商、商务、公安、监察等部门可联合对拍卖现场进行监拍。四是严格拍卖程序。备案的时间必须按法定要求进行,坚决制止超越法定期限,临时备案,杜绝拍卖随意性。
加强拍卖市场监管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将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加强监管,促进拍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