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乡村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政府乡村建设投资计划。依照乡村总体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以及乡村公共交通科技创新项目所需的资金,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和政府乡村建设投资计划。要在城区维护建设资金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乡村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乡村公共交通企业缴纳的乡村公用事业附加费即征即返,专项用于乡村公共交通车辆更新。乡村公共交通建设资金占乡村建设资金支出的比例应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逐年增加投入。
(二)科学合理核定乡村公共交通票价。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学核定乡村公共交通票价。建立规范的乡村公共交通企业利息费用和政策性亏损审计与评价制度。对乡村公共交通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区财政给予补贴。
(三)建立规范的补贴、弥补机制。对乡村公共交通企业因低票价和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等免费乘车及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经区市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给予补贴和补偿。补贴资金要于当年足额拨付到位。
(四)扩大资金来源渠道。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公共交通场站建设用地.保证需求的基础上开展对外经营,经营收益用于弥补主业亏损。
(五)对乡村公共交通企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乡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过桥(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运营车辆年检年审费、运营车辆养路费;乡村公共交通场站免征乡村基础设施配套费、乡村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弥补费;乡村公共交通企业免缴公路建设基金、运管费、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等费用。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可以免征。
六、提高乡村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
(一)优化调整乡村公共交通线网.对中心城区现有线网进行规划、调整,构建快线网、减少重复线路、调整支线网,与快线、普线形成科学网络,方便市民出行。
(二)扩大乡村公共交通服务范围。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在乡村交通主导作用的同时,统筹中心城区与周边村镇的公共交通发展,构建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大公共交通网络, 底实现乡村公共交通在区范围内的全覆盖。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三)改善乡村公共交通乘车、候车条件.改善乘坐条件。要加快车辆更新步伐,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大力发展大容量、低能耗、环保型乡村公共交通车辆, 不符合国Ⅱ排放规范车辆以倒计时方式全部淘汰完毕。积极推进清洁能源的使用,新购车辆达到国Ⅲ标准,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共交通体系。
(四)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公交企业优秀的目标。乡村公共交通企业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方向;要建立、完善和创新服务质量的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和行车秩序;要认真履行有关公共交通服务规范,真正做到市民满意、政府放心”,实现乡村公交优先,公交企业优秀的目标。
七、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制度
(一)理顺乡村公共交通管理体制。依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消除乡村公共交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确保乡村公共交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实行乡村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市政主管部门应与公共交通企业签订《乡村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协议》.应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严禁拍卖、无限期出让、重复授予乡村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乡村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
(三)加大乡村公共交通执法力度。依照《 市 区乡村公共交通管理方法》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营运活动,维护乡村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严格乡村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服务管理,制定完善的相关考核方法,规范企业经营服务行为。
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建立乡村公共交通职工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乡村公共交通行业主要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高度重视和关心乡村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其发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提高乡村公共交通行业职工的劳动收入水平,2012年年底前,乡村公共交通职工工资收入要逐步赶上并略高于我区社会平均水平,坚持乡村公共交通职工队伍稳定。乡村公共交通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保证职工休假和休息权益,要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平安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各种劳动维护和福利待遇必需予以保证。
九、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乡村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
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优先发展乡村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保证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成立 区优先发展乡村公共交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监督、指导本意见各项措施的组织实施,确保优先发展乡村公共交通的任务、目标的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