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文物流通市场的依法管理。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出入境管理,提高对非法流通文物和走私文物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大文物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民间收藏行为,引导建立规范、健康的社会流散文物保护管理新秩序。建立健全以文物、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文物市场监管机制,确保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6、做好文物的合理利用文章。大佛寺石弥勒像、千佛石窟造像、城隍庙和沃洲山真君殿等历史文化遗产作为旅游的品牌,促进了我县文化旅游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今后要继续依托我县丰富的文物资源优势,积极策划有影响的文化旅游活动,做大做强文化旅游产业,形成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优势文化旅游产业群。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普查的基础上,制订县乡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确定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目标,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并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要有相应的专(兼)人员管理,以全面掌握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2、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及保护体系。通过制订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体系,经县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调腔,设立县级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列入省、市、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相应给予一定的保护发展资金保障。
3、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传承是保护的核心,活态传承是保护的重点。对列入各级政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要做好遗产的命名、表彰和扶持。要继续加大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调腔、调腔目连戏的传承保护,抓好基地建设,办好调腔中专班,创排或复排一批大戏、经典剧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民间艺术活跃、群众基础较好的乡镇(村落),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推荐申报市级以上传承基地和民间艺术之乡。扶持一批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发掘一批民间老艺人,鼓励和支持他们努力培养接班人。加强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抓好调腔、越剧、剪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编制乡土教材,开展群众性文艺培训,使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有人。
4、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和完整的历史传承资料库,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失。注重普查成果的运用,分批编纂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图文集。拓展对外交流渠道,积极发展工艺美术品生产,大力发展民俗文化演艺业和旅游业,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有效的开发利用。
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落实领导责任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积极鼓励民间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实现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新体制。
(二)健全法制,加大执法力度。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制止因工程建设破坏文物的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被破坏、盗窃、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强执法机构建设。
(三)增加投入,保障事业发展。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重点文化遗产项目的经费投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技能,健全和强化业余文保员队伍建设;到“十一五”末,力争县级以上文保单位(点)配备1至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结合“中国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组织举办文化遗产宣传活动和民族民间艺术演出、专题讲座、陈列展览等活动。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典型,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引导和培养公众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和热爱,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