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为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5),分期分批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规划和落实,年计划治理1-2处地灾隐患点。
直接危及交通、水利、市政设施和旅游区、林区等的地质灾害,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治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新建工程,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八)安排防治资金
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群测群防网络与预警体系建设以及抢险救灾、地质灾害治理等防治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治理费用,经济困难的在实施治理后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直接危及交通、水利、市政设施和旅游区、林区等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新建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年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和群测群防网络的防灾责任人详见附件表1(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网络表)。
威胁公(道)路、铁路、航道、通讯、水利、市政设施和旅游区、林区等的地质灾害(隐患)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监测和落实防灾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