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两法两条例”,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健全“层级管理”体系,加大对建筑市场各方行为主体的监管力度,严格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和巡查制度,狠抓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和隐患排查,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实现建筑业安全生产。二要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重点加强资格认定、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建立规范化的招标投标标准模式以及招投标后跟踪管理和评估制度。三要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提高建筑设计质量和水平,加强抗震设防管理,确保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安全。四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执行住宅小区详规方面和住宅工程方面的强制性指标,严格实行房屋预售许可证制度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制度,严禁非法集资,依法查处房产开发建设、中介、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开发项目的人居环境质量和开发工程质量。五要在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闭合式监管,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扶持新型墙材示范项目,增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积极推动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试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支持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六要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严禁随意变更已审查的设计文件及已批复的工程建设规模,严格执行“两证一书”制度,加强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管力度。
3、加强物业管理。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要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住宅小区内的物业和公有设施设备、治安、环境卫生、交通、容貌等进行管理、维护、修缮、整治和进行其它与之相关的服务。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住宅楼,由建设局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或竞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机构实行管理。从今后起凡城区内新建商品房销(预)售前,建设局督促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直至该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规范化的物业管理,从而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4、加强公共服务行业管理。加快一水厂和二水厂4座大口井及二水厂250米河道渗渠工程建设进度,提高供水覆盖率,同时要加强供水监测,保障供水水质,保障城区居民早日用上优质干净、安全放心的饮用水。对供热、城市公交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性行业,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化运营,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求发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建议,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尽快将工作中心转移到集中突破的各项工作任务上来。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分解各项任务,研究制订具体方案。通过多级分解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做到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又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二)深入宣传,层层动员,营造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舆论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入传达学习全市重点工作集中突破动员大会精神,学习有关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政策法规,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编印简报、举办培训班、张贴标语、印发公开信、在新闻媒体创办专栏,组织开展城镇建设管理法规“五进”(进机关、进学校、进商场、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整顿市容市貌的重大意义,宣传加强城镇管理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广大市民真正成为城镇建设管理的宣传者、参与者、实践者。
(三)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城镇建设管理的强大合力。要采取部门联动、条块联动、城乡联动的方式,努力在城区形成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的城镇管理新格局。承担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务求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取得新成效。
(四)加强督查,严考实评,建立促进城镇建设管理的奖惩机制。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采取重点抽查和全面督查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验收相结合,现场查看与查阅资料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征求群众意见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工作考核,促进工作落实。分阶段由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对完成工作任务好、群众评价高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中推诿扯皮、行动迟缓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作风不实、弄虚作假、没有完成任务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真正达到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落实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