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建筑质量和建筑安全。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对村镇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认识,落实具体责任,完善各种措施,杜绝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村镇建设工作,要从本乡镇现有财政供养人员中抽调1-2名业务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干部组成专班负责村镇建设管理日常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村镇建设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制度和办法,落实规划审批程序和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建立“行政村村庄建设协管员”和“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员”制度,负责日常巡查与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对不认真履行村镇建设管理职能,或在工作中违法违规收取费用、或有吃、拿、卡、要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单位和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