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并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乡镇卫生院承担对辖区内村卫生所的管理职责,实现“七统一”,即机构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七个方面一体化管理。鼓励乡镇卫生院派出人员到村卫生所巡诊或执业,提高村卫生所服务能力与水平。通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建立起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乡村卫生服务网络和适用、有效的乡村卫生管理制度,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共同发展,满足农村居民初级卫生保健需求。
六、补偿渠道及标准
(一)村医工资补助。由县级财政部门解决村医工资,每人每年不低于1.1万元。
(二)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
1、一般诊疗费10元纳入新农合报销,报销比例80%。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将不少于40%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医承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确定的相关项目补偿标准,通过绩效考核,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到村卫生所。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所(室),按农业户籍人口每年人均4元标准补助。
村医补助要随着国家和省补偿政策的调整,及时按照新的补偿标准和规定要求落实县级配套补助经费。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村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离岗证书,原则上不再予以注册,县财政每月应给予200元最低生活补助。
七、实施步骤
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体制综合改革分为三个步骤。一是机构设置,人员竞聘。在2012年2月底前完成村级卫生所、屯卫生室医疗机构设置,建立乡村一体化管理制度,选聘村医,签订聘用合同。二是建立补偿制度。在2012年1月底前完成补偿机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2012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三是村卫生所达标建设。全县力争用两年时间(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完成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达标率100%。具体完成时限如下: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25日)。组织前期调研,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等,召开全县启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体制综合改革动员大会。
(二)机构设置、村医竞聘阶段(2012年1月25日至2012年2月25日)。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要求,设置村所(室)医疗机构,对竞聘的村医进行考试和组织考核,公开竞聘,择优录用。
(三)建立补偿机制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末)。建立补偿机制,核定补偿标准。组织清查原有库存非基本药品,做好处理工作,全县从2012年3月1日起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房屋建设阶段(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末)。按照村卫生所、屯卫生室建设标准统一规划、统一专业设计、统一验收,力争用2年时间完成村级卫生所(室)建设任务,全部达到国家要求标准。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合作。为确保我县村级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有序进行,成立县村级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同时县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落实村级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任务;县发改部门要将村卫生所设置规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安排村卫生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资金;县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村卫生所的公共服务职能,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形成政府统筹安排、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和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将村级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列入政府卫生事业年度工作目标,尽快启动实施。
(二)建立责任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各乡镇对本辖区村级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负总责,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村级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建立责任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综合改革工作任务,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村委会也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协调解决村卫生所建设用地、配套资金等具体问题,确保村级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按期顺利完成。
(三)明确任务,加快实施。各乡镇要按照村卫生所设置标准,把握政策,切实做好房屋、人员、业务管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期完成村级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切实抓好每一阶段、每一环节的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四)严格监督检查,推进落实。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定期深入各乡(镇)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掌握村级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