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农委、畜牧兽医局、财政厅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稳步推进的原则,全力做好我县奶牛保险工作。
奶牛保险合同条款具体按照《省奶牛养殖保险条款》和保险机构宣传单执行。本方案未说明或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二、扶持政策
奶牛保险金额为每头牛4000元,保险费承担比例为:中央、省、县、农户各占30%、30%、10%、30%,具体情况是:每头奶牛的保险费率为6%,保险费为每头240元,养殖户承担72元。
三、保险范围
保险对象为全县范围内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符合条件的奶牛(18月龄至8周岁以下)。
(一)参保养殖户需具备的条件:
1、养殖户自愿参保;
2、投保的奶牛应建立养殖档案,耳标齐全,并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布鲁氏菌、牛结核病检疫阴性,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并有记录;
3、饲养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4、养殖户饲养的奶牛符合参保条件的必须全数投保,不得少投多保;
5、凡参加奶牛保险的,必须建立奶牛良种建档立卡档案。
(二)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内由于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参保奶牛死亡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病、牛结核、牛焦虫、炭疽、伪狂犬、副结核、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食道梗塞、瘤胃积食、瓣胃阻塞、创伤性心包炎、胃肠炎、支气管肺炎、难产、生产瘫痪、产后败血症。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灾害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淹溺、野兽伤害、互斗等。
(三)经办机构的选择
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我县确定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支公司为我县2010年奶牛保险的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奶牛保险工作。
(四)保险程序
1、深入养殖户家中确定参保奶牛;
2、对参保奶牛照相、登记耳标号;对无档、耳标不符或无耳标的奶牛要加戴二维码耳标、建立档案后方可承保;
3、核定奶牛参保数量,确定农民承担保费数额,交纳保费;
4、保险工作由保险机构派出工作人员,也可由保险机构委托乡镇畜牧兽医站或村级畜牧兽医人员代办;保险机构委托代办业务时,必须向代办人员发放委托代办XX或手续;
5、参保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完善手续,畜主签字,参保户要保留好保单和保费收据。
6、参保奶牛出现死亡后,畜主要及时、如实逐级上报,也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7、由乡级畜牧站对理赔奶牛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8、保险公司受理理赔,履行相关手续,支付理赔金。
(五)理赔程序
参保奶牛自投保之日起,15日内为观察期,之后发生死亡的,保险机构负责赔偿。具体办法是:保户参保的奶牛死亡后,需在24小时内直接或通过村防疫员、乡镇畜牧兽医站上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在24小时内对死亡的参保奶牛进行现场鉴定。在理赔鉴定过程中,聘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对符合理赔条件的,由保险公司开具理赔单,农户持保险单、理赔单在15日内到保险公司办结理赔手续。参保奶牛死亡后,未经保险公司允许,不得擅自作出处理。凡擅自处理的,按照放弃理赔权利处理。保险理赔失效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赔偿单时限超过一年的,保险公司不再受理。
(六)理赔额度
参保奶牛的理赔额度为4000元,奶牛有残值的按理赔金额的20%扣除残值,计800元/头。从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开始,在15个工作日内,奶农可领取到相应的理赔金额。
(七)经费安排
奶牛保险工作由保险公司完成,乡镇政府给予积极配合,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全程参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奶牛头数对畜牧兽医站人员给予一定额度的工作补助。
四、时间步骤
开展奶牛保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政策性强。全县安排从4月30日开始启动,6月底前全面完成奶牛保险任务。在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上,参照往年保险各阶段工作进行。
五、保障措施
为保证奶牛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决定成立奶牛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