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提高河道防洪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明电[]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河道采砂整治,坚决打击乱采盗挖、无证采砂、违规采砂、乱堆乱放和侵占河道等违法行为,恢复河道行洪能力,促进河道采砂秩序的根本好转,实现河道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整治任务
(一)综合整治。重点是东西,其它砂场比照进行,整治的总体要求是:填平采沙坑,多余弃料堆至两岸堤防迎水坡,治理面积500亩。综合整治期间全部砂场停止采砂行为。
(二)依法取缔非法采砂行为。相关镇区、行政村鉴定的采砂合同全部废止,现有非法采砂户应自觉拆除阻碍行洪的各类设施,撤出采砂机具,运走砂石弃料,恢复河道原貌。
三、整治措施
(一)落实责任。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责任主体是政府,各相关镇区要落实河道综合整治责任人。
(二)编制砂场综合治理方案。水利局负责编制河道整治方案。
(三)加强检查和指导。水利局要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现场监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
(四)大力宣传河道采砂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要出动宣传车,深入到河道、村屯和非法采砂现场发放宣传资料,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河道采砂法律法规。
(五)发布整治河道采砂通告,要求非法采砂业主停止河道采砂行为。
(六)水利局对全河道划定可开采区和禁采区,并设立禁采区标志、标牌。对可开采区实行采砂规划及年度采砂方案审批制度,由水利局上报到营口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实行采砂权出让制度。河道采砂权出让以《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河道采砂权拍卖出让暂行办法》为依据,全部采取拍卖和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