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土壤普查汇总的中国土壤分类系统(1988),初始是在中国土壤学会拟订的《全国土壤分类暂行草案(1978)》的基础上,由全国土壤普查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研究制订,经过实践,反复修订、补充,逐步改进。
(一)分类的基本原则
一是发生学原则。土壤是客观存在的历史自然体。土壤分类必须贯彻发生学原则,即必须坚持成土因素、成土过程和土壤属性(较稳定的性态特征)三结合作为土壤发生学分类的基本依据,但应以土壤属性为基础,因为土壤属性是成土条件和成土过程的综合反映,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土壤分类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二是统一性原则。在土壤分类中,必须将耕种土壤和自然土壤作为统一的整体进行土壤类型的划分,具体分析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土壤的影响,力求揭示自然土壤与耕种土壤在发生上的联系及其演变规律。
(二)分类单元及其划分原则
第二次全国土壤普查汇总的中国土壤分类系统,采用土纲、亚纲、土类、亚类、土属、土种、变种7级分类,是以土类和土种为基本分类单元的分级分类制。土类以下细分亚类,土种以下细分变种。土属为土类和土种间的过渡单元,具有承上启下作用。土类以上归纳为土纲、亚纲,以概括土类间的某些共性。兹将各级分类单元的划分原则分述如下:
1.土纲 根据士类间的发生和性状的共性加以概括。全国土壤共分铁铝土、淋溶土、半淋溶土、钙层土、干旱土、漠土,初育土、半水成土、水成土、盐碱土、人为土、高山土等12土纲。
2.亚纲 根据土壤形成过程的主要控制因素的差异划分。土壤水分状况和土壤温度状况的差异常用作亚纲的划分依据,如铁铝土纲根据温度状况不同划分为湿热铁铝土和湿暖铁铝土两个亚纲。
3.土类 分类的基本单元。它是在一定的综合自然条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经过一个主导的或几个附加的次要成土过程,具有一定相似的发生层次,土类间在性质上有明显的差异。划分土类的依据是:
1)地带性土壤类型和当地的生物、气候条件相吻合;非地带性土壤类型(如岩成土、水成土)可由特殊的母质或过多的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影响而形成。
2)在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如耕作、施肥、灌溉、排水等)作用下,具有一定特征的成土过程,如灰化过程或潜育化过程、粘化过程、富铝化过程、水耕熟化过程等。
3)每一个土类具有独特的剖面形态及相应的土壤属性,特别是具有作为鉴定该土壤类型特征的诊断层,例如,灰化土的灰化层、褐土的粘化层、红壤的富铝化层。
4)由于成土条件和成土过程的综合影响,在同一土类内,必定有其相似的肥力特征和改良利用的方向与途径。例如红壤的酸性、盐土的盐分、褐土的干旱问题。
3.亚类 在土类范围内的进一步划分。亚类划分的主要依据是:
1)同一土类的不同发育阶段,表现为成土过程和剖面性态上的差异。例如,把褐土划分为淋溶褐土和石灰性褐土,就是反映了褐土中碳酸盐的积聚与淋溶的不同发育阶段。
2)不同土类之间的相互过渡,表现为主要成土过程中同时产生附加的次要成土过程,例如,盐土和草甸土之间的过渡类型有草甸盐土亚类和盐化草甸土亚类。
4.土属 具有承上启下的特点,是土壤在地方性因素的影响下所表现出的区域性变异,这些区域性变异因素主要有:
1)成土母质类型:例如,残积的、洪积的、冲积的母质;酸性盐类及基性岩类等母岩风化物。
2)地形部位特征:岗坡地——燥性的,暖性的;洼地或阴坡——凉性的、冷性的以及某些以地形为主体的综合表现,如塝田、冲田、峒田、洋田等概念。
3)水文地质条件:主要指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及地下水或土壤的化学组成,例如,平原区不同矿化度的地下水引起盐分组成上所发生的差异;山麓钙质水对土体中砂姜形成的影响等。
4)古土壤形成过程的残留特征:例如,残余盐土、残余沼泽土等。
5)耕种影响;某些农业土壤,例如黄垆土(耕种褐土)、耕种草甸土、黄刚土(耕种黄棕壤)等,尚未形成独特的土类及亚类,则均可列入土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