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今天,我们利用半天时间召开政府采购工作座谈会,主要内容是传达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精神,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一些贯彻落实意见和想法,同时,请各市县交流一下工作中的经验和特色做法。下面,我就三方面的问题做个发言。
一、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主要精神
今年4月22—24日,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在武汉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政府采购和gpa地方组各厅(局)级负责人,从事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及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共20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公发[]35号)文件,总结了政府采购工作,分析了当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深化改革和应对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工作措施。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财政部国库司司长詹静涛、国库司副主任王瑛出席了会议。
(一)、回顾了政府采购工作。张通部长助理在讲话中指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新成效,主要表现为:开展专项检查,积极构建了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迅速建立应急机制,抗震救灾紧急采购高效顺畅;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幅提高,据统计,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5900多亿元,同比增长27%;采取措施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环保、节能、自主创新、国产等政策措施得以落实;继续推进制度建设与创新,政府采购制度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加快推进操作执行规范管理,采购运行机制更加科学;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迈出重要步伐;政府采购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gpa谈判取得新的进展。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张通部长助理也指出,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不少问题,如规避采购、制度规定执行不到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全、大量工程未实现政府采购、部分政府采购结果价格高效率低、部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活动不规范,等等。
(二)、分析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张通部长助理指出,当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一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入了新的发展期。首先,扩大内需4万亿元投资计划 的10项措施,绝大部分都与政府采购密切相关,未来几年规模和范围将会大幅增长。其次,全球贸易萎缩、各种保护主义抬头的实际,要求我们利用国际通行做法,既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又加速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在政府采购领域制定有效措施保护国内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再次,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制定汽车等10个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都对政府采购提出了新的政策要求。二是gpa谈判进入敏感期。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已将推动我国加入gpa列入了今年的工作重点。目前,我们面临对外修改出价和对内修改法律的双重压力。同时,谈判进程潜在着难以预料的变数,很难控制。从国内情况看,许多方面尚不具备加入条件,互惠对等开放的目标很难实现,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将受到很大影响。三是未来任务依然繁重艰巨。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应对加入gpa谈判的需要,一方面,要求我们加快制度创新;另一方面,改革越向前推进,触及的矛盾越深,碰到的难题越大,对工作的要求就越高越细。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改革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
(三)、明确了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张通部长助理指出,今后一段时间,我们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公发[]35号),切实做到“七个坚持”:一是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是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三是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改进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