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拟设立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由拟设基地用人单位按照所属地域向所在县(区)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区)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设立县(区)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市直各有关单位、驻淮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和市人事局联系的民营企业向市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设立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淮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及高校
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五)健全可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十三条 审批合格的,由同级人事部门授牌运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运行。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同级见习基地管理部门及时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 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组织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报名条件:
(一)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淮安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招收原则:
(一)就近见习原则。已回各县(区)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所在地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二)特困生优先原则。经各级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毕业生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三)专业、岗位对口原则。根据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对口岗位就业见习;
(四)双向选择、择优安排原则。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
(五)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其它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每年集中安排1—2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具体就业见习人数由同级人事局、财政局共同商定。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分别于每年6月、11月底前填写《淮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下载),由各级人事部门统一审核、汇总。
第十九条 各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http://www.dljs.net统一编制本地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计划,明确各基地就业见习岗位、招收人数、见习人员报名时间和要求、就业见习供需见面交流活动举办地点等事项,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等,分别于每年7月、12月上旬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事部门根据就业见习计划,认真组织见习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下列方式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一)直接向见习基地报名,报名时需填写《淮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下载),同时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加市、县(区)人部门组织的公益性见习供需交流活动,现场报名。
(三)报名人数较多的高校,可组织集中报名。
(四)通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仍未落实人员的见习岗位,由各级见习基地管理部门汇总后二次集中公布,高校毕业生可根据二次集中公布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直接向见习基地报名,由见习基地确定见习人员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见习基地通过双向选择初步确定见习人员,并将初定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核、调整。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应与见习基地签订《淮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从http://www.dljs.net下载),协议书一式三份,见习人员、见习基地、所在地人事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十四条 见习基地应认真组织好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的各项工作,明确上岗时间、安排指导老师、组织岗前培训,有条件的见习基地应为住宿有困难的见习人员免费提供住宿。
第五章 见习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事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见习人员上岗一周内,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从下载数据库格式),并将花名册、数据库和相关材料报同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作为发放见习人员见习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