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有林场、苗圃和林科所体制改革。要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搞好分类经营。生态型林场、苗圃要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商品性质的国有林场、苗圃和森工企业要在森林资源不受破坏的前提下,按照理顺产权,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要求,因场、因圃制宜,深化改革,使国有林场、苗圃从国有经营体制中退出。要按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搞好市县林科所的改革。
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稳定和加强林业基层队伍管理。重点林区县以乡镇为单位设立林业管理站,平原、丘陵区可根据乡镇七站八所改革的要求,考虑撤并乡镇林业站,成立区域中心林业站。基层林业站人、财、物、事“四权”归属区县(市)林业局统一管理。加强森林公安、林业检察、林业审判和木材检查站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保护林业发展。
搞好林业规费管理体制改革。林业规费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一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区县(市)林业局、乡镇林业站、竹木检查站及林业公、检、法机构的工作经费及人员工资一律纳入区县(市)财政预算。
切实增加对林业发展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鼓励政策,从实际出发,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以奖代投的形式引导林业发展。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要建立林木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林木资产评估。各级银信部门要积极拓展林木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增加林业发展的信贷投入。要坚决执行国家逐步取消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政策,切实加大对林业“三乱”的整治力度,杜绝对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
五、进一步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要抓紧编制本地区林业发展规划,并将林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狠抓落实。要坚持和完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林产业的发展作为“一把手”工程,定期专题研究。要层层签订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状,并切实加大检查考核力度,严格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奖优罚劣,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较大的成绩,实现我市林业建设的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