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查处历史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县城旧城区内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界定
(一)违法建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3)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构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1)超越道路红线进行建设的;
(2)影响城市防洪的;
(3)在被列为危岩、滑坡禁建区进行建设的;
(4)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
上述情形之外的,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一般违法建设行为。
(二)违法用地。
1.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的;
2.擅自改变批准用地位置或四至范围使用土地的。
二、处理规定
(一)违法建设。
1.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予以强制拆除。
2.正在实施房屋基础开挖或地圈梁浇筑的违法建设。⑴属无房居住且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实际户籍人口(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予以完善建房手续;⑵其他的一律予以强制回填或拆除。
3.正在实施房屋墙体、柱、梁施工的违法建设。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⑵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在对现状进行完善且不新增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处以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100元的罚款。
4.房屋主体已完工或已投入使用的违法建设。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⑵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以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100元的罚款。
5.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拆除,并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
(二)违法用地。
1.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用地,限期拆除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三)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按规定处以罚款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后方可补办规划、用地手续。到 年12月31日仍未接受处理的,予以加重处罚直至拆除。
三、处理程序
(一)申报登记。由县城违法建设违法用地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两违整治办”)案件处理组具体负责受理申报登记,对未立案的,交县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进行立案登记。
(二)核实公示。两违整治办强制执行组对已登记的违法对象逐一进行核查,并开展全面排查,对已认定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进行张榜公示。
(三)形成处理意见。两违整治办案件处理组逐户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作出处罚决定。县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五)督促兑现处罚。两违整治办强制执行组督促被处罚对象兑现处罚决定。
(六)完善建房手续。一般违法对象户接受处罚后,持两违整治办出据的补办手续通知书,到县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七)强制执行。一是对逾期拒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的对象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对已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三是对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四、税费计缴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收。
1.本地农村村民利用自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条件(确系无房居住)的,按实际户籍人口,每人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超面积部分足额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2.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建房户,按照拆迁时县人民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超面积部分足额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3.危旧房拆除重建户,拆除旧房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超面积部分足额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4.上述情况之外的建房户,按规定以实际建筑面积足额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人防易地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收,农村村民自建自用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三)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计收。
(四)集体土地上的建房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所需缴纳税费:
1.农村宅基地复垦指标成本费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收。
2.上缴市上和县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费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42元计收。
3.征地管理费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收。
4.耕地占用税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收。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 府发〔〕42号文件标准收取。
6.用地报批法定所需地形图测量费、勘测定界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等图件资料费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计收。
7.土地房屋测量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收。
(五)国有土地上建房土地审批所需缴纳规费: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 府发〔〕42号文件标准收取。
2.土地房屋测量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收。
(六)本地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建房并办理集体土地房地产证所需缴纳规费:
1.占用耕地建房且无开垦条件的,按耕地造地费每平方米15元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