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环境标准的基本原则
尽管各类环境标准的内容不同,但制定标准的出发点和目的是相同的。为了使每个标准制定得既有科学依据,又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技术水平,因而要遵循下述基本原则。
(1)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体健康,有利于保护环境并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环境标准制定得是否准确、有效,就看它能否真正起到防止环境受污染、防止社会出现公害、防止人和生物受到毒害的作用,这是制定标准的出发点和归宿。
(2)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持续发展,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
(3)从实际出发,做到切实可行,制定新标准必须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4)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贸易。
(5)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以利于国际间接轨。
二、环境标准的制定方法
每个国家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环境标准,各类标准因其特殊性而有不同的制定方法。如根据环境基准值制定环境质量标准,按照污染物扩散规律或最佳技术法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下面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环境质量标准为例,具体说明制定方法。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
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颁布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1963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和世界气象组织(WMO)提出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化剂和一氧化碳五种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环境标准。随后我国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居住区大气中34种有害物质规定了最高允许浓度,1996年颁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这些标准的制定有以下特点。
1.科学性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首先对环境中各种污染物浓度对人体、生物及对建筑物的危害影响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必要时进行工业毒理学实验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污染物剂量与环境效应之间的相关性,通常人们把这种相关性的系统资料称为环境基准,环境基准随研究对象不同可分为卫生基准和生物基准等。世界卫生组织在总结各国资料的基础上不断提供一系列污染物的卫生基准,这是各国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依据。有关大气中SO2和烟尘的卫生基准见表13-2。
基准和标准在概念上是不同的。基准是科学实验和社会调查的研究结果,是环境污染物与特定对象之间“剂量-反应”关系的科学总结,不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人为因素,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标准则是以基准为依据,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人为因素,经综合分析
而制定的、并由政府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允许剂量和浓度原则上应小于或等于相应的基准值。
2.可行性
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应考虑本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国情。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的大气环境质量,不是一般性参考目标。制定时应充分估计在规定期限内实现这一质量要求所具备的经济、技术条件,在满足环境基准要求的前提下,考虑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为此,各国制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对污染物浓度的规定差别是很大的。
例如我国在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时,充分考虑到我国的能源结构和大气污染特点,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的种类,使修订后的标准更加符合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状况。
3.区域的差异性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气象、水文情况差异很大。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时一般采用分区、分级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地理、气候、生态、政治和经济的情况以及大气污染的程度,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适用范围分为三类功能区,把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也分为三级,相应类区执行相应等级。三类地区的划分如下:
(1)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2)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3)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以下三级:
(1)一级标准 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2)二级标准 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3)三级标准 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各项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列于表13-3。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保护人体健康、维持生态平衡、满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是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依据。此外还必须考虑所规定的允许排放量在治理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考虑污染源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特点(如环境的自净能力等),考虑当地污染源的分布、数量和特点等。可以按污染物扩散规律或按最佳技术法来制定排放标准,前者应用较少,后者又可分为最佳实用技术法(BPT法)和最佳可行技术法(BAT法)。BPT法是以国内能普及的工艺和技术为基础制定排放指标;BAT法是以国内已证明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代表工艺改革和防治技术的方向,但尚未普及的工艺、技术为基础制定排放指标。由此看出BAT法比BPT法要求更严格。
用“最佳技术法”制定排放标准,建立在现有污染防治技术可能达到的最高水平上,而且经济上是可行的,也就是说这种技术在现阶段实际应用中属于效果最佳,又有可能在同类企业中推广。这种方法不与环境质量标准直接发生联系,但它具有客观示范作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应用“最佳技术法”的步骤如下。
(1)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调查研究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企业管理状况、综合利用、回收资源和能源的能力,了解能有效减少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先进工艺技术和净化设备情况,了解监测技术、排放去向、经济状况等情况。
(2)计算最佳技术的投资和运转费用,估计在较大范围内推广的可能性。
(3)推算最佳技术普遍使用后的环境质量状况,为进一步修订标准做好准备。
(4)按环境总量控制法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一个地区污染物允许的排放总量是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自净能力,本地区的气象、水文、地形,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及环境质量的要求而规定的。
排放标准对污染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
我国制定的第一个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就是1973年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当时仅对13类有害气体的排放作出规定。而在1996年颁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则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新标准中设置了三项指标,不仅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而且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新标准包括两个部分,分时限规定出近期值和远期值。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简称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3-4所列标准值,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简称新污染源)执行表13-5所列标准值。
(三)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订
制订水环境质量标准所依据的基本原则与制订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相同的,但是水环境质量标准比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是除综合性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外,还有海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地区水环境质量标准等。二是水环境质量标准不只考虑毒性,还考虑感官、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将水域按功能分为五类地区,各区执行不同的标准。见表13-6。
其他海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等不再作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