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河道安全泄量的措施有:1)展宽堤距;2)疏浚河槽;3)裁弯取直;4)加高加固堤防等,可因地制宜选择采用。河道安全泄量是拟定防洪工程措施和防汛工作的主要指标,根据控制站的保证水位用实测的水位流量关系或水力学方法推算拟定。
115、河道如何进行保护与清障?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的工程建设方案,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发放审批手续。
在河道两岸临水侧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不得伸出临水岸坡、滩缘或者高于滩地高程。确需伸出临水岸坡、滩缘或者高于滩地高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做出防洪影响分析,并采取措施,减少阻水面积,保持河势稳定和水流畅通。
跨越河道的桥梁、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0.5米以上。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防洪规划确定。
涉及通航河道的建筑物,还应当符合通航标准。为保证防汛抢险救灾的需要,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不得低于设计洪水位。
城市、集镇、村庄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原则确定:1)有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堤防背水侧堤地以外;2)无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设计洪水位线20米以外;3)已规划需要展宽或者修建堤防的河段,临河界限应当根据已规划的河道管理范围,按上述两项原则确定。
依法在河道两侧山坡开矿、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及开荒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塌方、崩岸和淤塞河道。在有山体滑坡、岸崩、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须经河道所在地的市、县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阻水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必须消除或改建、拆除:1)严重壅水、阻水和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丁坝、矶头、锁坝;2)围堤、围墙、围窖、房屋;3)阻水道路、阻水渠道;4)弃置的矿渣、砂石、煤渣、垃圾、泥土等;5)行洪河道内的树木(护堤岸林除外)、芦苇、杞柳、荻柴或高杆作物;7)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势稳定的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