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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特殊政策

时间:2016-09-10  归属:地理备课资料

一是外商投资的生产性和科研项目可享受类似沿海开放城市的优惠待遇;
  二是适当扩大经济开放区内所辖市和重点县(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活动自主权,放宽当地某些产品的出口经营权;
  三是为了利于动植物检疫,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省可以选择一两个海岛(或江心沙地)开辟为隔离区,举办试验农场,对引进的动植物良种进行试种、试养,成功后再向其他地区推广。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金三角座谈会,提出把上述三个“三角”区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建议。同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座谈会纪要,表明我国实施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又一重要步骤。决定把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批示指出,这三个经济开放区应逐步形成贸-工-农型的生产结构,即按出口贸易的需要发展加工工业,按加工的需要发展农业和其他原材料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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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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