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上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共分8章33条。这8章为:①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②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③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⑤国际援助的条件和安排;⑥教育计划;⑦报考;⑧最后条款。
其中,公约规定保护的文化遗产包括:凡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观点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价值的古迹遗存等;在建筑式样、协调一致性或与环境风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分散或相互关联的成组建筑;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
公约还规定,缔约国应通过一切适当手段,特别是教育和宣传计划,努力增强本国人民对世界文化和 自然遗产的赞赏和尊重。
传统聚落中部分具有历史、艺术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民居(分散的)或民居群(成组建筑),也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例如我国山西省的平遥古城、云南省的丽江古城、安徽省黟县的西递村和红民村等等,已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